2004年11月11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查干乡3社的6位村民来杭锦后旗消协投诉。他们称:2003年9月分别从本社的李某和七社的马某两人处购买了12头奶牛,价值人民币153000元。当时,李某和马某口头承诺每头奶牛产奶量为30—40斤,一年后,奶牛产下牛犊,产奶量却只有15—20斤,6户农民怀疑所购买奶牛有质量问题,与售牛方交涉不成,投诉在杭锦后旗消费者协会要求为其伸张正义,挽回损失。
接到6位农民朋友的投诉,杭锦后旗消费者协会立刻与售牛方取得联系,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清楚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应购牛方的要求,旗消费者协会与旗工商局12315执法大队2004年11月3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工作人员反复细致地做工作,售牛方李某和马某同意对6位农民的12头奶牛作出赔偿,每头奶牛分别给予1600元的赔偿,奶牛则继续由购牛方饲养,共计赔偿人民币19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