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独资、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及独资、合资企业应纳税种.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建立独资企业或成立合资企业,并按照俄联邦立法规定程序注册后,就联邦的企业一样,在财产、产权和投资活动上平等(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一样的纳税义务和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
(一) 税收优惠
1.减税:企业利润中实际上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部分可以减交利润税,但是不能低于原应纳税额的50%。 用于慈善事业,环境保护,卫生保健的奖金,以及向残疾人、宗教和青少年活动组织者交纳的会费可享受减税优惠,但是不能低于原应纳税额的50%。
2.全免税:当企业工作人员总数中,50%以上是残疾人,并且企业利润的一半以上用于残疾人的社会需要时,企业享受免税待遇。
3.免50%以上税待遇:当退休和残疾人占企业总人数70%以上时享受此待遇。
4.小企业特别优惠待遇:小型企业(工业,建筑业200人以下;科学和科学服务业100人以下,其他生产部门50人以下,非生产部门及零售店15人以下的企业)可申请此项优惠,但不能少于应征税 的50%。
5.企业活动最初二年免税待遇: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日用品生产,建筑维修业,建材生产的小型企业,并且该企业在从事上述业务的收入占其利润总额的70%以上时才能享受此待遇。
上述企业还可以享受"亏损转结\\\\"税收优惠。即,上一年亏损后,可以用今后五年的利润来冲销 亏损。用于冲销亏损的利润免征利润税,但是,每年免税部分不能过大,不能使实际税收额少于原应征税的50%。
俄联邦法令规定,在1992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从事物资生产的,法定基金中外资占30%以上的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在取得帐面利润后头两 年(远东经济区的企业为头三年)可以免交利润税。
在1993年,外资独资企业和法定基金中外资占30%以上的合资企业,可以不受限制地出口自己的产品,其中包括被俄联邦许可证和配额制的产品。据1993年9月13日俄联邦海关委员会第01-12/838号指令,对此项优惠政策进行了补充修订,上述两类企业在出口自产的受俄联邦许可证和配额限制的产品时,仍可不办许可证,但必须办理自产产品证明书,从1993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俄联邦法律规定,外国法人通过其常设代表机构在俄联邦从事经营活动,不管其业务是否享受免税待遇,都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否则视为匿产逃税。 利润所得税
通常,任何在俄联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含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对其所获利润及其他所得都应照章纳税。
1. 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纳税人是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
(1) 凡在俄联邦有永久居留地,以及在一个日历中,累计在俄联邦居住不少于183天的人,其总的所得(包括外汇和实物)都应交纳所得税,而不管这些所得是否俄联邦境内获得。
(2) 对于那些在俄联邦没有永久居住地的人,只对其在俄联邦境内所得进行征税。
(3) 自然人个人所得税按累进税率计征,1992年个人所得况税计算办法如下: 全年收入额在20万卢布以下的应税12%; 全年收入在20万卢布以上40万卢布以下的应税2.4万+20%×40万以上部分; 全年收入在60万以上时应税12.4万+40%×60万以上部分;个人年收入低于20万卢布以下的自然人交所得税时无须申报。 用于买房和别墅的所得(贷款)和用于偿还买房、别墅贷款的钱款免交所得税。当出售私人的房子、别墅、汽车、贵重物品的所得在500倍法定最低月工资以下时,及出售其他个人物品所得在50倍法定最低月工资以下时免征所得税。 1993年3月6日俄联邦《关于自然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和补充》及4月9日俄联邦税务局的实施细则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一个日历年中应纳税的总收入是: 在100万卢布以下应征税率12%; 在100万卢布以上200万卢布以下应征税率12万+20%×100万以上部分; 在200万卢布以上时,应征税率32万+30%×200万以上部分。 有消息说,每个公民有权从自己的月收入中扣除一个法定最低月工资额不用上税,其余为应纳税的收入。那么一个日历年中的应纳税的总收入=全年总收入-12×法定最低月工资额(目前,俄联邦政府每季公布一次法定最低月工资额)。
2. 外国法人利润所得税。
(1) 利润税纳税人是指在俄联邦境内,其大陆架和经济区内建立常设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商行和其他任何组织,其中包括按外国法律组成的合作(合股组织)等。 (2) 外国法人通过其常设代表机构,在俄联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利润,以及其他其他来源的所得都应纳利润所得税,不管其所得是否汇出俄联邦。
(3) 利润所得税按公历年计算,不需预付。每年4月15日前,在决算之后,外国法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送其在俄联邦经营活动的决算表和所得申报表(必须经过有查帐资格的事务所 认证无误)。所得申报表中收支各项采用卢布单位计价,如果是外汇,也应按收汇当日汇率折合成卢布。 征税汇款通知书开出一个月内必须缴清税款。可以用卢布或外汇纳税。
(4) 外国法人的利润所得税按收益方式区别计征:32% - 通过常设代表机构从事企业(商业)活动的利润;45% - 进行中介业务的利润;30% - 从事银行业务的所得;25% - 从事保险业务的所得;90%-从事设有赌场的娱乐场,游乐宫,或别的娱乐活动(包括出租)的所得;70% -- 经营电视录相厅(放录相,出租录相片,录音带及复制的所得;50% -- 举办大型演奏表演活动的利润;15% -- 红利和利息所得; 20% -- 版权、专利权所得,租赁所得以及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所得; 6% -- 国际运输的运费所得。当外国法人不能提供可直接计算出其在俄联邦经营活动所获利润的材料时,税务机关在其总收入或实际费用的基础上,按利润率25%的标准计算应征税的利润。
(5)外国法人为获得税收优惠待遇,必须向俄联邦税务机关提交该法人在某国有永久住址的正式证明。如果俄联邦(或原苏联)与这个国家签订有关于税务问题(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协议,该外国法人便可享受优惠待遇。
(6)企业用于社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利润)可免征利润税。但外国法人用于此目的的利润只可享受优惠,其税率不应低于正常应纳税率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