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实施中国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与赤塔市政府于2005年11月10日签署的友好合作协议,双方商定实施以下方案:
在管理机构领域方面的合作:
1. 组织双方行政管理代表团互访和洽谈工作; 实施期限:双方协商,责任单位:双方外事部门
2. 加强呼伦贝尔市人大与赤塔市杜马之间交往和工作经验交流,组织代表团(每团组五人)互访;实施期限: 2006年10月在呼伦贝尔市,2006年11月在赤塔市;责任单位:赤塔市杜马、呼伦贝尔市人大
3.为监督本协议的执行,制定每年两次的定期会晤机制。实施期限:6—7月在呼伦贝尔市,11月—12月在赤塔市,责任单位:双方外事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