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民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需要什么条件?
公民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须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具体申请条件是: 1、因私赴台。 (1)、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下简称因私事前往台湾); (2)、大陆居民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 2、应邀赴台湾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以下简称应邀前往台湾)。
八、公民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申请人近期正面白底光学彩色照片(48X33mm)两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的,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1)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2)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3)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4、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5、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1) 已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2) 其他人员,无须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所加具的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前往台湾(不同意的说明理由)等。 (3) 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登记备案人员”,再次申请前往台湾探亲、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等的,无须提交单位意见。 (4)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九、如何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补发、换发?
1、持证人出境前遗失证件的,向原受理申请的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审批补发给《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的前往台湾签注。因特殊情况持证人来不及返回原发证地的,应向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申明原因,由原审批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委托申请人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为补发证件及签注。 2、持证人在境外遗失证件,可通过民间机构或者委托其大陆亲属,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入境的具体时间、所乘交通工具的班(次)及入境口岸。经核实后,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申请人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并通知拟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准予入境。入境后由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补发给证件及签注。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补发证件的同时,应将大陆居民遗失《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有关资料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3、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证件内页用完; (3)证件损毁。 4、申请补发、换发证件,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遗失情况的说明书。 (2)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收回原证件。经核实后审批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前往台湾签注。被收回的证件,应登记销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