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起诉邻居房屋影响自己家采光的案件。
原告董某某住在光明小区东侧。董某某称:2003年广利远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光明小区时,小区里一幢楼距他的住宅仅1.5米左右,严重影响了他家房屋的采光、通风和采暖。该建筑违反城市规划相关标准,是违章建筑。现该建筑已经售给市电业局职工。董某某起诉了广利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市电业局,要求二被告拆除违章建筑,排除妨害。
经调查:2003年,广利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光明小区。小区建成后,市电业局职工以个人名义买了该小区的房屋。小区建设中,广利远房地产公司在与原告住宅毗邻(距原告房屋西侧1.7米处)建造了用于物业管理的办公用二层楼房。光明小区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该小区的建筑均经规划部门批准。原告认为光明小区用于物业管理的二层楼房系违章建筑,也是影响其住宅采光、通风、取暖的主要因素,但原告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临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董某某无证据证明广利远公司所建建筑物对其住宅的采光、通风、采暖造成影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光明小区的业主是市电业局职工,市电业局并非该小区住宅的所有权人,故原告要求市电业局承担民事责任无法律依据。故,临河区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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