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毕竟只是现象,并非问题的本质。郑筱萸东窗事发,国家药监局的当务之急自然是亡羊补牢重整旗鼓。报载,围绕该案,最近“国家药监局正在掀起为期一个月的整顿活动”,“‘59岁现象’成为学习的核心话题”。药监局原局长出了事,学习整顿、汲取教训自是题中应有之义。但如果只把“59岁现象”作为学习的核心话题,就不免让人忧虑——整顿效果会不会大打折扣?
其实,“59岁现象”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提法。现实中,那些晚节不保的,有几个是到了59岁才开始“行动”的呢?比如郑筱萸,其实早在出任国家药监局局长之前的1998年就参与了“倒卖资料”的非法活动,其妻子、儿子更是在多年前就明里暗里合谋捞钱。所谓“59岁现象”对于他实在是相差很远。
更重要的还在于,在对反腐斗争认识不断深化的今天,我们还处于就现象说现象的表面层次吗?还把防止“59岁现象”当做“学习的核心话题”吗?
当初提出“59岁现象”后不久,反腐实践就表明,这其实只是腐败现象的一个方面。如某地通过对几年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发现,35岁以下的年轻人占有近50%,于是便提出了要防止职务犯罪的“35岁现象”。再后来,有关专家对某一时段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县处以上干部调查发现,腐败官员和家庭成员间互相串联互相掩蔽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所以就提出了反腐败斗争要警惕“家族腐败现象”。再后来,针对不少地方的腐败犯罪中“一把手”占有很大比例于是又提出“一把手现象”。再往后,又有了“交通局长现象”、“窝案现象”的说法……
可以想象,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今后肯定还会不断出现带有普遍性的其他“现象”。但现象毕竟只是现象,并非问题的本质;就现象解决现象的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扬汤止沸,只有抓住问题的根本,其效果才是事半功倍釜底抽薪。
郑筱萸落马了,作为他个人,自然是“手中有了权力就忘乎所以,以权谋私,为所欲为,最终身败名裂”,但作为重整旗鼓的单位新任官员,在总结教训时必须穷原竟委——原局长一手遮天,今后该如何构建更加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领导者和其家人在权力“保护伞”下的利益互动问题如何加以制度防范?过去听凭亲信肆意妄为,今后用怎样公正公平的用人机制?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办事程序在今后需要怎样的公开透明措施……也就是说,要始终抓住监督机制、民主制度、约束权力、公开透明这些“核心话题”,才符合当今对腐败问题认识的应有高度,才是根治腐败的治本之策。至于“59岁现象”,是断不可作为学习整顿的“核心话题”的,更何况这对郑筱萸来说原本就是“牛头不对马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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