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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社会保险试用期不是“剥削期”
内蒙古新闻网 2006-05-25 09:39 

  无论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还是进城务工人员,当面对人才市场的众多职位时,他们都希望自己能尽快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殊不知,这形形色色的招聘背后,有多少潜在的东西。不少求职者在找到工作之后,他们的喜悦很快就被试用期的种种不合理待遇所冲淡。因为许多老板都把“试用期”当成“剥削期”,这个特殊时期已经成了个别老板逃避法定义务的惯用伎俩。

  记者从自治区劳动部门了解到,近年来有关试用期劳动纠纷的投诉案件呈上升趋势。投诉者纷纷表示,试用期就是“白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但不给劳动者交纳“三金”,而且还只发很少的工资。

  外来务工人员肖某告诉记者,他来呼市半个月后就找到了一份送货的工作,说好试用期内一个月工资400元,签订合同后每月工资700元,于是他满心欢喜地走上了工作岗位。为了给老板留个好印象,肖某早出晚归,辛苦工作,有时中午送完货已经是两点多钟,他还得自己解决午餐;有时晚上正要下班,却来了货,等卸完货已经是晚上9点多钟。让他没想到的是,在干了20天之后,老板把他找去,说是丢了两件高档糖果,价值600多元,要求小肖赔偿。最后当然是不欢而散,肖某在这家公司白干了20多天。“他分明是想赖掉试用期的工资嘛牎”小肖气愤地说。

  记者了解到,和小肖有着同样遭遇人的并不少,从学校毕业一年的小雪被一家不错的电脑公司选中搞录入工作,签订就业协议的时候,公司的人事主管和她谈好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每月工资300元,试用期结束后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变成了每月200元。为了保住这份工作,小雪没有离开公司,而是干了下来,好在老板和她签了合同,几个月来,小雪每月都能拿到800元的工资。但是,公司至今未给她上各项保险。

  显而易见,不少求职者在遭遇“隐形欺诈”后,有的为了保住工作忍气吞声,有的虽然一走了之,但白白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他们并不了解试用期自己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权益。

  调查中记者发现,试用期3个月已经成了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工时的“行规”,这个看似合理的“行规”实际上是不合法的。因此,正在热议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提醒,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试用期也有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凡是低于这个标准的,均属于侵权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求职者,“试用期”不是“白用期”,当遭遇职场欺诈时,切不可为了保全眼前的工作而忽视权益的维护。试用期间,劳动者在把握职场机遇的同时,还应该了解《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关闭窗口 』    编辑:涛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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