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政 务 | 经 济 | 文 化 | 旅 游 | 招 商 | 民 族 | 法 制 | 百 姓 之 声 | 新 闻 出版 | 人 才 | 图 片
呼和浩特地区天气预报: 多云西风4、5级温度:26℃—12℃
·参与拉萨“3·14”事...
·“五一”我区天气总体晴好
·哪些企业享受15%的优...
·五一假期要特别防范U盘...
·大学生职业规划应及早进行
·国务委员戴秉国与法国总...
·分裂祖国必遭失败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用思想大解放推动经济社...
·“潜规则”是公共设施质...
·活出精彩人生
·公开代表联系方式有利畅...
依法惩治渎职构建和谐社会
自治区民建召开纪念“五一口号”60周年大会
杨俊平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赢在中国》大显身手
成吉思汗陵举行春祭大典
传递绿色 播撒希望
依法惩治渎职构建和谐社会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欢迎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内蒙古新闻网 2008-04-30 16:46 

小图片浏览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积极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扎扎实实开展了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具体工作中,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把创建文明接待室作为全院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摆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设置了专用接待室,按装了举报电话,购置了举报电话自动受理,配备了电脑,办案专用车,推行控申接待工作首办责任制,健全完善了检察长首访责制、预约责任制,同时推出了群众点名接待制,控申举报双向承诺制,举报申诉当日告知制,五一预防制度及在文明接待方面推行了三个百分百接访工作机制待制度,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各检察长接待来访126件多(次),共受理各类案件线索356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线索225件,渎职侵权案件线索43件,不用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76件,转其他部门12件。刑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基层诉率达100%

  为了激发群众举报热情,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利用每年的举报宣传周活动,检察干警纷纷走上街头,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材料,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台,积极向群众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受理和办案程序等,鼓励公民通过法律规定的各种方式举报身边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共组织和参与宣传活动9次,出动干警90余人次,散发宣传单5000余份,制作主题横幅3块,制作展版12块,现场接受律咨询200余人次。

图为赛罕区人民检察院2007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会场。

图为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干警支助困难学生合影。

图为赛罕区人民检察院2008年4月14日召开赔偿案返还物品现场会。

图为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走进街道社区进行法律宣传。


图为上级院领导来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考核验收。

(图片均为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王怀营 摄)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欢迎向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举报中心电话:(0471)5922000

                 反贪污贿赂局:(0471)5955152

                渎职侵权检察科:(0471)5920773

链接一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案件的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处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二、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

  (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受贿罪: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爱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

  (四)单位受贿罪: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人个行贿数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1、介绍人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1、单位贿赂数额在22万元以上的;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1、造成烈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或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贿等恶劣情节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累计损失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举报的方式和有关制度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群众或者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群众的举报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四、举报一般应包括的内容

  1、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单位2、犯罪时间地点、手段、数量、情节、后果3、知情人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举报违法犯罪,是宪法赋预予分民的神对权利!

  发现职务犯罪,请向检察机关举报!

链接二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殉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链接三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刑事赔偿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应负的一种赔偿责任。

什么是刑事赔偿?其主体有哪些?

  刑事赔偿的主体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下列范围:

  (1)行使国家侦查权的机关,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

  (2)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即人民检察院:

  (3)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即人民法院;

  (4)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即执行刑事判决的监狱管理机关。

 1  下一页 
关闭窗口 』    编辑:涛娅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联系方式
国内统一刊号:CN15-0002 邮发代号:15-1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1号 邮编:010016
订报热线:0471-6635547 广告业务联系电话:0471-6964914
内蒙古新闻网站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