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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nmgnews.com.cn   2007-06-09 19:49   【打印本页】  【字体:  】 

  呼和浩特市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办理须知

  一、 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 提供被申请人居住年限等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符合随迁条件,报市、县公安局审批。

  三、 经批准入户的,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后,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呼和浩特市出国(境)定居办理户口注销须知

  出国(境)定居人员,持公安处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不主动到派出所注销地,派出所有权注销,并上门收缴其所持居民身份证或登报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须知

  一、第一次申领证、换证及丢失补证的,均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和两张近期黑白正面免冠标准照片(大头像),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二、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在从生日起计算的三十日内,到派出所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换领新居民身份证:

  1、从本市(县)辖区以外迁入户口的;

  2、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应申报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申报换领新证;

  3、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的同时,应申报换领新证。在换领新证的同时将原居民身份证交回派出所。

  四、遗失居民身份证自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再向派出所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在此期间,如急需使用证件,可到派出所申领临时身份证,但仅限于乘坐飞机、车船和住宿使用。

  五、第一次申领证、换证的,需交纳证件工本费20元,丢失补证的交纳证件工本费40元,临时身份证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

  呼和浩特市公民在市、县内户口迁移办理须知

  一、 属于"农迁农"、"非迁非"户口,申请人书面申请,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调查审批后,由申请人持《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审批表》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 属于"农转非"户口,申请人书面申请,迁出地单位或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和迁入地单位或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报迁入地市、县公安局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三、 就地"农转非"的,凭《准迁证》办理非农业户口。

  呼和浩特市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须知

  一、条件

  1、具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工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2、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3、再暂住地居住已满两年。

  二、办理程序

  1、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现住地的住房、工作、暂住时间等情况材料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条件,报县、市公安局审批。      

  2、经批准入户的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后,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采写人:曹静)

关闭此页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编辑:王奕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