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促进兴安盟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 | | | | 内蒙古新闻网 2004-08-27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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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也是兴安盟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兴安盟的个体私营经济,对于调整经济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劳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营科技型企业是个体私营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具有活力的增长点,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支生力军。一九九四年国家科委、体改委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最近国家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印发了《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促进兴安盟民营科技企业在新的历史时期健康、快速的发展,特发布兴安盟民营科技企业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政策
民营科技企业是采取民有民营、国有民营模式,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负盈亏”的原则,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组成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出口为主要业务的科技经济实体。 (1)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在结构调整中分流出来的科技人员,在不损害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科技第三产业。 (2)上述人员在创办民营科技企业过程中,应简化审批手续,适当降低注册资金,资金一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由担保单位出具证明抵部分注册资金。
(3)集体性质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有主管单位,也可无主管单位。有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向同级科委申报;无主管单位,由企业筹备组织向同级科委申报,经批准后向同级工商部门注册。
(4)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其经营范围不受国家定以外的限制。
(5)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时,凡预测确有经济效益的专利技术或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可作份入股,在登记时可抵注册资金。高新技术作价,最高限额为注册资本30%。
(6)经组织批准辞职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人员,其辞职前和被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其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机构。
(7)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工作由各级科委组织实施。具体参照国家科委、人事部颁发的“关于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95)7号〉执行。
二、加大培育和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力度
(8)国家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地方设立的各类科技发展专项基金也应向民营科技企业倾斜,为其成果转化活动提供资助。
(9)鼓励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项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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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安盟委宣传部
编辑:刘喜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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