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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林业局
内蒙古新闻网 2004-08-31 09:54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天然保护工程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兴安盟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兴安盟林业资金;监督全盟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沙)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治沙站、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兴安盟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森林景观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盟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兴安盟的森林采伐限额,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及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兴安盟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全盟湿地建设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盟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承担兴安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盟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盟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盟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兴安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林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盟林业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和纪检组(监察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和法制建设工作,承办机关综合、调研、文秘、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保卫、保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拟定兴安盟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和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协助局党组管理有关人事任免和老干部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根据自治区林业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兴安盟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兴安盟林业资金;监督全盟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负责林木建设保护费收取、林业系统统计、审计和局机关财会工作。

  (四)治沙造林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防沙治沙方面的法规、规程并监督执行;研究制订兴安盟造林、营林等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兴安盟关于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负责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的检查验收和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承担兴安盟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五)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科

  组织、指导全盟森林管理;组织全盟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对依法应由兴安盟行政公署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有关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兴安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及濒危物种的进出口管理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和承办林业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行政复议等工作。

  (六)科技宣传科

  组织拟定兴安盟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承办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林业的质量、标准化和专利等工作;负责林业宣传工作。

  (七)产业经营科

  负责全盟国营林业局场改革。经营、产业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工作;组织对国营林业局、场森林采伐进行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天然林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兴安盟天保工程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八)森林公安局(科)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和森林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兴安盟森林公安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并组织贯彻执行;指导全盟森林公安工作,管理全盟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查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特大林业案件;指导木材检查站的工作。

  (九)森林草原防火科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火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并组织贯彻执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盟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承担兴安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林业局及系统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监督检查林业局及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和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负责检查林业局及系统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并对所调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控告和申诉。受理个人和单位对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协助林业局的领导,制订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党纪教育规划,教育干部及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勤政廉洁,抓党的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协助林业局党组管理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按有关规定参与对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领导(指导)林业局及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完成盟纪委监察局及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协助局党组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介绍:

佟德钧
  佟德钧,男,汉族,1951年2月生,1975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先后在科右前旗农牧部、兴安盟农办、兴安盟行政公署、兴安盟乡镇企业局工作,分别任副科长、副秘书长、局长。

  自1994年担任兴安盟林业局局长至今的十年里,连续九年获得自治区林业厅的“全优奖”,有六年名列全区行业评比前三名,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绿化奖”。2000年兴安盟林业局被国家局授予“全国营林生产先进单位”,2002年又被评为“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盟林业局领导班子已经连续七年被盟委评为“实绩突出领导班子”。在此期间,佟德钧个人也多次受到较高层次的表彰奖励,除盟委、行署的表彰奖励外,1996年获得了自治区防火指挥部的二等功,1997年获得全国绿化奖章,2000年被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为全区劳动模范,2003年被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为林业先进工作者。
关闭窗口 』  来源:兴安盟委宣传部    编辑:赵翰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