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兴安盟外事旅游局 | | | | | 内蒙古新闻网 2004-08-31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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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
(二)对全盟外事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改进建议;对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中出现的问题及违反外事纪律的重大事件提出处理意见。
(三)办理盟直属机关和各旗县市报送盟委、行署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
(四)指导兴安盟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对外友协缔结友好城市,友好基层单位的工作。
(五)负责组织接待来访的重要外宾;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做好外宾来访接待工作和外事工作;统筹办理盟党政领导人的对外交往事宜。
(六)按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和上报全盟各地区、各部门因公派遣出国团(组)和邀请外国人来我盟访问等有关事宜;组织颁发、管理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工作。
(七)研究处理有关边界界务管理及边境、口岸涉外事务;对边境(边检)会谈、会晤工作进行指导和政策把关。
(八)会同全盟各地区、各部门处理政策性涉外事件和涉外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负责外事培训、信息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全盟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和协助全盟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留学生的管理工作和涉外事项,研究处理有关口岸涉外事务。
(十)贯彻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自治区制定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管理的具体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十一)培育和完善兴安盟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兴安盟旅游业的办法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全盟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活动,组织、指导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的开发。
(十二)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建设;指导旅游统计及旅游行业财会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旅游景点、度假区、涉外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设施的标准和服务标准;按规定审核旅行社资格;评定二星级以下旅游涉外星级饭店,报批三星级以上旅游涉外星级饭店,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十五)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十六)承办盟委、盟行署和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旅游局交办的各种事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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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安盟委宣传部
编辑:苏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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