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兴安盟畜牧业局 | | | | | 内蒙古新闻网 2004-08-3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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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兴安盟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01〕 26号)、《中共兴安盟委行政公署关于兴安盟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兴党发〔2001]17号)精神,将盟畜牧局更名为盟畜牧业局。盟畜牧业局是盟行署主管畜牧业和牧区经济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出入境口岸动物检疫的职能,交由自治区设在我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2、将草原野生动物保护的职能,交由盟林业局承担。
(二)强化的职能
强化牧区和畜牧业政策研究,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管理与服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盟畜牧业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盟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畜牧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参与指导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牧区经济组织建设和市场体系建设;负责牧区经营管理和减轻农牧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畜牧业信息、生产动态及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畜牧业方面的各类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并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评估、验收。
(五)指导全盟畜牧业生产、抗灾保畜、防灾基地建设和牧区扶贫开发工作。
(六)负责草地资源保护、草原环境监测与治理规划;草地建设及开发利用工作;实施草原监理;参与草原防火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负责规划和监督管理畜禽良种和牧草种子引进、调出、培育和推广工作;组织指导草籽及饲料生产和质量监测工作;审核和发放饲料生产许可证。
(八)负责兽医医政与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拟定兽医、兽药、饲料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对动物的疫病防治、检疫和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工作。
(九)制订畜牧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畜牧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鉴定与推广;研究提出并起草畜牧业地方标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畜牧业产品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畜牧业宣传工作和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负责全盟畜牧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管理种畜场和基层站工作。
(十二)承办盟行署和自治区畜牧业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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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安盟宣传部
编辑:苏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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