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乌兰浩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 | | | | 内蒙古新闻网 2004-09-06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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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内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开发区按照国家新税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免收3年、减半征收4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投资者经批准兴办我盟重点鼓励的企业或项目,且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6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4、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
5、对投资额在200万人民币以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内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50%。
6、盟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我盟的技术成果 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招商企业从事上述技术性活动所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对在开发区投资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8、入区企业产品出口的有关返税程序及数额,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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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安盟委宣传部
编辑:赵翰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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