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奖励政策 | | | | | 内蒙古新闻网 2004-09-06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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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开发区管委会将对引进国内外资金、各类项目的企业法人、社会自然人给予奖励。
(1)引进外埠投资的加工项目、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投入资金实际到位数额,企业投产运行,给予1%-2%的奖励。
(2)引进无偿援助、捐款,按实际到位资金或物资总额的15%-2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国内外无息资金、低息资金,资金使用年限为五年、十年、十五年。无息资金一次性分别奖10%、15%、20%,低息资金分别奖5%、8%、10%。
(4)引进大型餐饮、娱乐、服务业,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本地区属高水平的,投入营业后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的1%给予奖励。
2、开发区管委会聘请、聘用有能力的中介部门、社会自然人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经理,其奖励要高于现行奖励政策。
3、兑现原则:对引进的资金、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中介组织,并会同招商局、财政局审核后在奖励基金中给予奖励兑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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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安盟委宣传部
编辑:赵翰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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