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乌兰浩特开发区土地优惠政策 | | | | | 内蒙古新闻网 2004-09-06 15:11
|
| 1、对入区投资兴办工业加工项目,投资密度每亩100万元以上,采取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收土地出让金45元,可分两年付清,每年50%。
2、对入区投资兴办农副产品深加工、畜牧产品深加工、制药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土地出让金40元收取,可分两年付清,每年50%。
3、对入区的其它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每平方米90元收取,可分两年付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可享受先征后返20%的优惠政策。
4、入区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并且生产的前三年投入产出比要达到1:2的比例,凡达不到此项要求的企业,土地出让金按入区时的标准补交。
5、对入区的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金可按入区时的标准按年度收取。
6、对入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科研、卫生及公益事业的企业,可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与其投资规模相适应的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出让金。
7、以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使用。
8、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加工型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15年。
9、对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加工型企业,开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可免10%,开发面积达到二万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可免20%。
10、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按《公司法》的要求,允许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但须经企业申请,并在章程中确定认缴出资额及期限,首期出资额要在注册资本的8%以上,且在三年内全部到位。 | | | | |
『 关闭窗口 』
来源:兴安盟委宣传部
编辑:赵翰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