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兴安盟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兴安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履行工程报建手续
凡在兴安盟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施工任务。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设计和审查任务。
二、严格执行施工招投标制度
凡投资50万元以上新建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必须全部实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必须全部实行公开招标。
乌兰浩特地区(含乌兰浩特工业园区)投资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和外埠旗县市凡50万元以上国有、集体投资和国债工程项目以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邀请招标工程项目必须在盟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并在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各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额以下项目管理,绝不允许将限额以上工程项目分解后作为限额以下项目进行管理。
三、按规定缴纳费用
各建设单位、中标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招标服务费和定额测定费,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降低应收费用。
四、严禁无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各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对越级或无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要给予处罚。
五、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制度
兴安盟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是全盟唯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凡建设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改建、扩建工程,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其施工图必须经审查机构审查方可交付使用。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六、切实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工程不得开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杜绝重大安全事故。
七、严格履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备案,更不得交付使用。凡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建筑工程,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要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应条款予以处罚,还要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参建各方的行为将记录在案,并做出相应处理。
兴安盟行政公署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