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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委行署出台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内蒙古新闻网 2005-05-12 14:33 

  为不断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草牧场“双权一制”政策,积极推进农村牧区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和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进一步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盟委、行署近日制定下发了加快发展我盟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意见指出,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牧民自愿为前提,以增加农牧民收入为中心,依托当地主导产业,突出种植业、畜牧业两大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规范提高现有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水平,积极创办新的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在全盟范围内逐步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的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网络,实现农村牧区生产经营组织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要把握好六个基本原则,一是以家庭承包经营和草牧场“双权一制”经营为基础的原则,二是“民办、民管、民收益”的原则,三是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的原则,四是合作制的分配原则,五是市场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六是依法保护的原则。

  意见强调,要探索创新,积极引导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各旗县市要组建经纪人协会,盟供销社要依托旗县市供销社组建农村牧区经纪人联合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做好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审核认定和登记管理。

  意见要求,要加大对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增加对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二是切实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牧民销售自产农畜产品及其经分级、包装、加贴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兴办的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被确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村牧区合作组织,享受国家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加强对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服务;四是给予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用地、用电政策的优惠;五是对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在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和引进人才方面给予扶持。

关闭窗口 』  来源:兴安日报  作者:宗和   编辑:李世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