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兴安盟教育经济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 “兴安盟教育经济发展促进会”是由中国特区报内蒙古记者站、内蒙古兴安盟教育局、内蒙古商报社兴安盟记者站联合发起成立,由兴安盟地域内热心于教育发展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以振兴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经济事业为目的群体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动员、吸引海内外社会各界、各团体资金,捐助、投资兴安盟少数民族教育经济事业,提高贫困地区办学条件,扶持贫困学生就学,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经济事业的发展。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兴安盟民政局、兴安盟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兴安盟行政公署219、220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促进会的主要业务是吸引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各团体、企业关注少数民族教育经济事业,动员他们为少数民族教育经济发展事业捐款、捐物。
第七条 做好香港惩教社教育基金会援建项目的落实工作,确保援建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促进今后合作项目的开展。
第八条 筹集、接纳、管理、使用来自社会各界、海内外友人捐赠的资金。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其捐赠款、物,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九条 逐步设立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奖学金。扶持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生,保证他们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对我盟少数民族学生中克服困难,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助其成才。
第十条 加强与关心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海内外人士、团体、企业的合作交流,组织相关人士前来实地考察,组织会员单位相关人员赴香港等地学习,促进友好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