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的意见;
三、合营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证明书;
四、意向书(或协议书)和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件;
五、企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意见;
六、合营外方资信调查证明;
七、国有资产评估材料。
具备以上文件、证件,新建项目到计划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改项目到经济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