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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内蒙古新闻网 2003-12-11 14: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主体) 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第四条(处罚种类)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没收侵权复制品;

   (四)罚款;

   (五)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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