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本办法所称图书、报纸、期刊是指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
本办法所称分销业务,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和零售。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一种方式。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该企业应按本办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及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在选址定点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